中传教字〔2004〕342号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传媒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参照《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及《2004年北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目的
第二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校的办学持续发展。
范围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承担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加强实践教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条件
第五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风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主持和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教师在近两年的教学效果综合测评中成绩良好以上,其间无教学事故;教辅教管人员无旷职、失误等。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成果必须经过两年(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确有成果(或有标志性的阶段性成果)的项目方可参评,并提交相应的成果评价材料。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申报
第七条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申请校级成果奖的所有成果,须进行教学效果或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获得良好以上的方可参评。
第八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3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若成果为教材(含课件)的,还须提交样书一本(课件一套);以及其他能反映教学成果的多媒体教学资料等。
评审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组。
第十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事项:
1.教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2.教学成果奖可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视评审工作需要分学科组进行现场
答辩。
3.学科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并结合答辩情况提出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一、
二等奖的推荐名单。
4.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科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校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报学校审定。
5.校评审委员会投票须有2 /3以上人员参加方可有效。其中特等奖4/5、一等奖2/3、二等奖过半数参会委员赞成者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成果完成人不参加其成果评审及投票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异议期一周,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由教务处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负责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
奖励
第十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且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1.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达到本行业或学科内或省(市)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获得校级成果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元。
获省部级、国家级奖者,学校给予额外奖励。获省部级一等奖学校另奖励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获国家级特等奖学校另奖励50000元,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对教学成果具体认定和评审的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