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字〔2006〕195号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应将讲授本科课程作为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学校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制度。
二、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现任职务。
三、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提倡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四、要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为教授、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