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字〔2011〕27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本科表演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二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2. 本科艺术类专业中按专业成绩排队录取的专业学生(表演专业除外),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3. 大专学历在职人员本科班(续本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4. 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5. 第二学士学位(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
6. 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7. 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并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8. 下列三种情况可免除英语等级考试:
(1)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续本科学生,在入校前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者。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者。
(3)外语类专业学生。
二、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两次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 文科、艺术类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24学分(不含24学分)。理工科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28学分(不含28学分)。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续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10学分者(不含10学分)。
4. 没有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者(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5. 本科学生没有通过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者。
6.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历年奖惩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没有通过英语等级考试的学生,允许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
没有通过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考试的本科学生,允许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
对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